受傷延誤就醫 意外險恐不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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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05/29 |
【經濟日報╱邱金蘭】
小程(化名)五年前跟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,並附加保額200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,去年8月小程因「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滑脫及椎間盤突出」住院接受「骨內骨釘固定手術」治療。 治療一段時間後,小程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殘廢理賠,但保險公司以「無明確外來突發事故」為由拒賠。小程不服氣,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。 小程認為,他是前年8月跌倒受傷,到附近中醫診所治療,也陸續到附近國術館治療,因病情愈來愈嚴重,去年8月才到醫院動手術,依保險公司自行調閱的病歷,也能證明是前年8月的事故引起,所以保險公司應理賠。 保險公司則認為,醫院病歷記載主訴「下背痛已一年」,護理記錄記載「腰椎多年前跌倒後,現在感到疼痛」,無法證明小程有明確外來突發事故。 |
金管會保險局26日表示,將配合消保會,訂定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審閱期間,要求保險公司銷售保單時,必須提供保險契約內容,讓保戶有三天審閱期。
保險局表示,關於消保會日前通過的「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」草案,金管會將會配合辦理。
依據消保法第11條之1,要求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。
因此,消保會日前通過傳統型個人壽保險的審閱期間至少三天,金管會將依消保會決議,在審閱期間要求保險公司提供保戶擬投保的全部契約條款,供其審閱。